时间:2023-11-01 10:12 来源:临渭法院
“备胎”性诉讼请求,即预备之诉,包括预备的诉的合并或选择的诉的合并,近年来该问题已成为国家法律资格考试的考点之一。预备之诉现无明确法律规定,实务处理中,部分法院针对该类案件有时会以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予以处理。
司法审判指导中,最高院及部分省高院对预备之诉呈逐渐支持之态势。如《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中载明“预备的诉的合并,又称为假设的诉的合并,实际为原告为防止诉讼遭受败果,在起诉时一并提起两个诉讼诉请,在第一个诉请不被支持之后,请求支持第二个诉讼请求,此类诉的提起,是因为原告往往对事实认定、举证情况、裁判结果充满疑惑,如买卖合同中,原告作为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合同款,但原告基于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的考虑,主张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被告应返还货物;选择的诉的合并,即基于诉的声明要达到的目的提出两个择一之诉请……。对于‘一案一诉’的例外,法院可以从合法性、处分性、经济性三个维度进行把握,如符合三个维度之一,可以一并受理” ;2020年陕西高院发布的优秀裁判文书中,大荔法院(2020)陕0523民初1791号案件即有选择的诉的合并审理思路,其一诉请为“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租赁物××,或赔偿租赁物价值××元”、判项为“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租赁物××,如不能返还,按约定价值赔偿原告××元”。
随着主体多元、诉求多样的诉讼激增期的到来,民三庭下辖案件中需要判断诉求间是否构成预备之诉的数量及难度也倍增。因预备之诉对诉源治理及审判质效大有裨益(预备之诉在当下的诉源治理工作中,如能正确判断、合理使用,其不仅能够快速建立健全合并审理制度,从源头减少案件数量,更能减少诉累、节约诉讼成本、确保裁判尺度统一)。民三庭利用周点评会议机会,谈论学习预备之诉,以兹在审判实践中能更精准甄别,更高效处理,为审判质效提供保障,为诉源治理增砖添瓦。
编辑:陈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