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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规范民间借贷利率

时间:2024-05-22 16:15 来源:临渭法院

民间借贷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即借贷双方可以就借款期限、利息计算、逾期利息、合同解除进行自愿协商,并自愿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只有恪守自愿原则,才能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融通资金、激活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样,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严格意义上讲,利率规制并不属于法律适用的范畴。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既需要规范,也需要保护。那么,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规范的?且看近日临渭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

2023年3月8日,张某因资金周转需向李某借款450000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期3个月,月息2.5%,2023年6月7日之前还本付息。同日,李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张某转账出借450000元。截至2023年9月8日,张某向李某支付6笔利息,共计67500元;10月4日张某向李某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10月8日至2024年2月6日张某向李某支付6笔利息,共计40000元。2024年2月7日张某向李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以上合计借款本金还款150000元,利息还款1187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于2023年3月8日,约定月利率2.5%,折合年利率30%,高于合同成立时四倍贷款基础利率即14.6%。已归还利息中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部分,法院依法予以调整。经核算,张某主张已经履行但超过四倍贷款基础利率的利息部分抵扣本金后,下余借款本金为234507元,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张某辩称的已经履行但超过四倍贷款基础利率的利息部分抵扣本金,抵扣后下余借款本金为234507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因此,对李某诉请张某归还借款本金234507元及利息(以234507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临渭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应偿还李某借款234507元及上述认定的利息。

判决后,张某、李某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被告张某已按生效判决内容向李某全部履行完毕,双方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官寄语,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并不妨碍当事人在实施借贷行为过程中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借贷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就借款合同中的期限、利息计算等内容自愿协商。只有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才会受到司法解释划定的利率保护上限的拘束。

利率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资金供给和需求的反映。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既不能完全依照契约自由原则听之任之,也不能对其管制过严,适当高于正规金融利率,理性激发民间资本活力,有利于切实发挥民间借贷服从、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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