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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临渭区首例涉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时间:2021-01-30 08:38 来源:临渭法院

1月29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汪某某等32人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宣判。该案是临渭法院受理的首起涉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渭南市临渭区首例涉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今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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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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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收购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被告人任某某、兰某某、张某某处收购雀鹰、鸳鸯等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及狍子、野鸡、野兔、果子狸等“三有”野生动物,总数量达3000余只;被告人李某某等10人使用自制猎套、猎夹等禁猎工具及毒药呋喃丹先后多次非法猎捕狍子、岩松鼠、野鸡、野兔等“三有”野生动物;被告人薛某某除使用禁猎工具猎夹猎捕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鵟及猪獾等“三有”野生动物外,还先后多次从被告人林某某等7人处收购其非法猎捕的野猪、果子狸等“三有”野生动物近千只;被告人史某某组织被告人孙某某等7人在禁猎期使用猎夹等禁猎工具非法猎捕果子狸、猪獾等“三有”野生动物;被告人梁某某等4人在明知国家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使用自制的铁丝套或弹簧套,非法猎捕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原麝,并经被告人杜某某的介绍,将原麝麝囊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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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受理后,临渭法院高度重视,依照法律规定组成主管副院长左敏担任审判长的7人制合议庭,并成立审判小组负责案件审理阶段的相关工作。左敏说,“涉案猎捕者多为山民,存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观念,且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在国家倡导保护野生动物的大趋势下存有侥幸心理,最终触犯法律。我院与临渭区、蒲城县司法局沟通联系,为涉案25名被告人均指定辩护人,保障各个被告人依法充分享有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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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是案件审理关键因素。临渭法院员额法官刘宓佳表示,面对该案卷宗册数多,涉及野生动物数量、种类多,猎捕、收购者之间的交易次数多等情况,临渭法院庭前与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涉案的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初步确认,最终通过庭审当庭举证质证,由各被告人、辩护人进行确认,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庭审高质、高效,也为判决刑事部分的定罪量刑,附带民事部分确认野生动物的涉案价值奠定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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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疫情防控、案件审理双重工作顺利进行,临渭法院成立审务组、提押警戒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并与蒲城县人民法院、公安局沟通联系,在相关部门的通力协助配合下完成了庭审工作。基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临渭法院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远程宣判”,确保了案件依法及时审结。

“真的很后悔,以后再也不会猎捕野生动物了。”对于自己的所作所为,被告冯某某追悔莫及。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注重释法说理,被告人深刻认识到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损害公共利益,均后悔不已,表示不会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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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认罚情况,临渭法院对32名被告人判处刑期拘役两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年不等,并要求对因其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赔礼道歉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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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在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此案的审理、宣判开启了临渭法院审理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新起点,有效遏制了非法狩猎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织牢织密野生动物保护网,为其他涉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敲响警钟。左敏表示,下一步,临渭法院将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刑附民部分调解制度,推进和完善公益诉讼审理相关规则,在不断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益诉讼制度持续发力。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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