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22 08:46 来源:临渭法院
5月18日,临渭区法院执行一科成功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5年3月9日,被告胡某某因生意周转向原告高某某借款300000元,并向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还款期限。期间,被告两次归还原告利息共计8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催要未果后诉至本院。法院判决:限被告胡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某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因胡某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原告高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限期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期间,法院曾多次传唤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21000元,剩余部分案款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即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并依法予以送达,因疫情原因未能实际关押,嗣后,被执行人长期音信全无,本院多次前往其住所地及户口所在地均未能找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悬赏,本院即发出悬赏公告张贴于其家门口及有可能出现的地方。
5月17日下午,被执行人自行来到本院,本院对其谈话后进行了拘留前的体检,因其身体情况在体检过程中的加项,其体检结果在当晚12时左右拿到,因送拘留所时间过晚,执行局局长邓卫民在安排夜间看管事宜过程中再次同办案人员一起向被执行人胡某某进行了释法明理谈话,其认识到错误后,即联系其亲属来到本院,其亲属在配合执行工作同时并自愿进行担保,该案于5月18日下午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至该案顺利结案。自被执行人再次到本院直至本案执行和解结案,历经26小时。
编辑: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