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9 10:46 作者: 通讯员 李瑞 来源:临渭法院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李瑞)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以法律形式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事犯罪,然而醉酒驾车仍然屡禁不止。
10月31日上午9时许,刘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在连霍高速(西安方向)由西向东快速逆行行驶,路遇车辆不得不紧急避让,一度险象环生,然而驾驶员刘某某却毫无察觉。直到逆行了20分钟后,该车辆被民警截停至G30连霍高速华山北服务区出口处。民警发现刘某某浑身酒气,遂对其进行了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6.6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华阴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57mg/100ml。对于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即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而言,刘某某远超于此。
临渭法院11月25日受理该案后,决定使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11月27日,速裁法庭开庭审理并当庭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车,枉顾的是醉酒驾驶人自身及与其驾驶车辆擦肩而过的每个人的安危,希望这样的教训教育的不仅是刘某某,也对每一个醉酒后准备坐上驾驶位的人有所警示。
编辑:马华莉
上一篇: 临渭法院举办法院开放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