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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法院:审理首例野生动物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组图)

时间:2020-09-16 15:08 作者: 通讯员 刘通 来源:临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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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刘通)环境就是民生,“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美丽中国建设的殷殷期望。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更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9月15至16日,临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汪某某、任某某、薛某某等三十二人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此案为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收购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被告人任某某、兰某某、张某某处收购鹰雀、鸳鸯等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孢子、野兔等“三有”野生动物,总数量达三千余只;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等人使用自制猎套、猎夹等禁猎工具及毒药呋喃丹,非法猎捕狍子、岩松鼠等“三有”野生动物;被告人薛某某使用禁猎工具猎捕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鵟及猪獾等“三有”野生动物外,还先后从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处收购其非法猎捕的野猪、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千余只;被告人史某某组织被告人孙某某、冯某某等人在禁猎期使用猎夹等禁猎工具非法猎捕果子狸、猪獾等“三有”野生动物;被告人梁某某等人在明知国家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使用自制的铁丝套或弹簧套,非法猎捕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原麝,各被告人将猎捕、收购的上述野生动物销售牟利。

公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汪某某等32人分别实施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不仅触犯刑法,还严重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还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为此,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还请求判令共同赔偿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为了解和掌握被告人的思想动态,促使其认罪悔罪和认识到其行为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合议庭在庭前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制合议庭,在庭审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暨公益诉讼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充分发表了意见。本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民对“保护野生动物”的呼声更加强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更成为社会共识。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狩猎、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相关行动和活动。

此案的审理开启了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新起点,有效遏制了非法狩猎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通过审理群众身边的案件,唤醒社会公众爱护生态环境的公益心,彰显司法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和力量。下一步,临渭区人民法院将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刑附民部分调解制度,推进和完善公益诉讼审理相关规则,在不断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益诉讼制度持续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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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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