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0 17:59 来源:临渭法院
3月20日,当事人赵某某将一面写有“青天有鉴,司法为民”的锦旗送到了临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四庭,并一再感谢法官对其作为农民工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及时作出判决。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临渭法院于1月4日受理,2月23日即开庭进行审理,2月2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权劳务费用22000元及利息。该案在审理中,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及法律文书,但被告并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庭当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的电话联系刘某,其在电话中认可原告和原告的工人在其公司工地干活,并对下剩工资22000元未予支付无异议。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事实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履行向被告公司提供劳务的义务,被告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下欠劳务费用22000元。关于劳务费的利息,经被告电话答复其与原告的微信聊天属实。于是法院即判决对原告的劳务费用的利息予以支持。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当事人送来的锦旗表示着对法院工作的认可,法院在农民工欠付工资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审理应将促进情与理、调解与判决相结合,更快、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工提供更加贴心的司法服务和更有利的司法保障。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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