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02 15:43 来源:临渭法院
6月30日,临渭法院依法对杨某某、王某某、孟某某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公开宣判,标志着临渭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该案是渭南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起涉黑案件,涉案人数众,案情错综复杂。临渭法院受理该案后,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此案审理工作,由院长童建军担任审判长,依法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并为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的被告人全部指派律师进行辩护。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让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充分举证、质证,展开辩论,充分保障控辨双方的权利;做到不人为拔高,不降格处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杨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九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三年不等,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
在该案审理中,临渭法院坚决贯彻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精神,充分发挥院领导带头办案的示范作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该起涉黑案件的宣判,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为临渭法院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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