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25 09:35 来源:找法网
在去进行旅游的时候,一般都是选择跟团去进行,这也是想要不方便,这样的话,一般是需要签订相关合同的,那么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思?
从理论上看,精神损害赔偿是一项独立的责任形式,侵权并不是其存在的必要前提。旅游合同是典型的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精神利益是旅游合同的主要利益,旅游经营者违约导致旅游者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理应予以赔偿,而且我国的责任竞合理论也存在权利救济的空白,不能有效解决相关问题,对旅游者的精神损害予以合同法救济符合合同法完全赔偿原则和追求实质正义的要求,因此确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有必要而且正当的。
“旅游的基本出发点、整个过程和最终效应都是以获取精神享受为指向。”也就是说旅游者开展旅游活动的原由、旅游的整体过程以及旅游后想达到的状态都是以获得精神上的享受为宗旨,可以看出精神享受是旅游的本质属性。旅游合同是具体规定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因此,我们在研究旅游合同时,绝不能忽视了旅游者开展旅游活动最本质的追求——精神享受。在我国学术界,旅游合同的概念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旅游合同除包含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签订的游览合同外还包括旅游经营者为了实现旅游而与其它旅游服务者签订的如住宿、交通、餐饮等合同,但狭义旅游合同则只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签订的游览服务合同,目前狭义旅游合同说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另外 2013年起实施的我国《旅游法》第 58 条规定了旅游合同的内容,从该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旅游法》对旅游合同的定义也属于狭义说的范畴。可见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狭义说概念更受到认同。因此,为了便于分析问题,本文所研究问题中的旅游合同概念也采用的是狭义旅游合同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7号)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自然人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部分地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额度都有相关规定。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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