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8 09:03 作者: 通讯员 孙妮妮 来源:临渭区司法局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为单位职工,请求被申请人核定其2007年5月至2021年12月的职工养老费用,被申请人认为自身既不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不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没有相应的核定职权,王某认为被申请了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核定该期间应当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用。
【案件办理过程】
为积极探索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新思路,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该案后,首先深入分析案情,了解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有无核定养老保险职权。由于本案较为复杂,复议工作人员先后组织复议委员会进行专家研讨会2次,经专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3份。同时,通过与王某和被申请人进行多次沟通,在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以及法律适用等事项进行查明,通过说法理、讲情理、论事理的方式为双方当事人辨法析理。寻找解决矛盾的最佳突破口,因案施策制发了复议决定。
本案中,王某认为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核定,该申请本质上属于《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所规定的投诉,被申请人应当受理王某以个人名义提出的核定申请。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被申请人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核定王某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
其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可知,养老保险具体费用的核定,是由被申请人依照职权对用人单位应缴数额进行核定,相应的数据、资料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与个人申请与否无关。对于王某是否能够提供核定社会保险费所需证明资料,并不影响被申请人应尽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称曾多次与王某及用人单位沟通,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无法证明其已履行法定职责。
【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复议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核定王某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鉴此,责令被申请人对王某提交的核定申请依法履行职责。
【履行结果】
最终被申请人根据复议机关制发的决定书,通过取证、实地稽核、核定等环节进行履职,限用人单位依法为申请人办理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
【案件评析】
行政复议的目的和基本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出的复议决定是针对案件事实、依法应当责令履行的理由进行了详细说明,既析法释理,又达到了进行法治宣传,提高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水平和能力,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的目的。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对王某提交的核定申请依法履行职责,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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