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8 09:58 作者: 通讯员 王静楠 来源:临渭区法律援助中心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王静楠)2021年8月8日9时0分许,渭南市临渭区张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沿赤铁路长魏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花综路与长魏村丁字口向南左转时,与沿花综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载畅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和畅某受伤的车损人伤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刘某自行拨打120求救,后被送往渭南市第二医院,经诊断,刘某:1.闭合性颅脑损伤;2.面部皮肤挫伤;3.闭合性胸部损伤;4.左肘关节软组织损伤,在该院接受治疗3天后出院。畅某伤情为:1.右股骨下端骨折;2.左眉骨处皮肤裂伤;3.闭合性颅脑损伤;4.左膝皮肤挫伤;5.面部及左膝软组织损伤,在第二医院接受治疗4天后,因伤情较重,转至渭南市骨科医院治疗,治疗12天后出院。
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畅某不负责任。因张某以没有钱拒绝赔偿,且态度恶劣,对于自己的过错一直不予承认。为使母亲刘某及儿子畅某的权益得到维护,刘某的儿子寻求法律援助,希望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
2021年9月的一天,刘某的儿子带着母亲及儿子的各类相关证明来到临渭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了解案情后,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认为符合援助条件,当即办理了申请、审批手续,并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具体承办该案件。
律师接到指派后,即刻开展工作,对两人的病例以及证实其与张某之间确实发生交通事故纠纷的证据进行分类、整理,计算具体赔偿费用,拟定起诉书及伤残鉴定申请书,在充分准备所有立案证据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申请伤残鉴定。1、请求依法判令张某赔偿刘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8553.55元;2、请求依法判令张某赔偿畅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8791.44元;3、本案诉讼费由张某承担。由于新冠疫情影响,该案推迟至2022年11月30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张某辩称其没有碰撞刘某和畅某,是他们自己摔倒的,且不同意承担两人的各项费用,对于已经由交警大队认定的事故责任拒不承认。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依照法律规定,张某作为致伤刘某受伤的直接侵权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刘某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次要过错,故应减轻张某的侵权责任。且张某与刘某的分别侵权行为间接造成畅某受伤,故本院酌定由张某对畅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
经漫长的审理,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刘某各项损失3508.83元,赔偿畅某各项损失34418.41元。判决下发后,张某未上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生活中非常普遍,大多数发生事故的主体为自然人与机动车(小轿车),小轿车通常都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受伤害的自然人取得赔偿没有什么风险。但是本案比较典型的是三轮车与二轮电动摩托车相撞,发生碰撞区域为乡村道路、无监控,且在农村这种三轮车无保险、无牌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有可能受害一方无法取得相应的赔偿,维权比较困难。
法律援助的及时出手,尽力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编辑:陈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