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1-03 15:42 来源:宝鸡日报 点击量: 次
国文律师:
2013年我和某房产开发企业签订合同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价款已付清。房屋交付后,因我在外地,该房一直没居住。今年我委托装修公司准备装修时,
竟然发现我的房子贴了法院的查封封条。我到该法院据理力争,执行法官告知该房产开发企业拖欠他人债务,债权人胜诉后已申请执行,他们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查
封了该房产,如我有异议,应按照法律规定申诉。该房屋归我所有,开发企业欠他人债务与我毫无关系,现法院的查封导致我无法装修。请问,我该如何申诉要回属
于我的房屋?
惠先生
惠先生:
《民事诉讼法》第
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
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304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27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第316条又规定,人民法院
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
施。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发现你购置的房产被查封后,你作为案外人,应当及时向该法院的执行机构递交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同时提供你购买房屋时的证据资
料,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审查后出具裁定书,如果法院采信了你的观点,就应裁定中止执行该房屋。该裁定送达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在十五日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
诉,法院就应当在七日内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如果执行机构认为你的理由不成立,会出具裁定书驳回你的请求。你在收到驳回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仍有权向执行法
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终通过诉讼程序审查该查封行为是否妥当。
国文律师
【律师提醒】
商品房由于价值高,购置程序复杂,购置过程漫长,容易引发纠纷,部分房屋开发企业存在一房多卖、以房抵债、多次抵押以及不及时为业主办理网签和长期不
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违法情形。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执行线索一般由申请人提供以及执行机构依职权向房屋监管部门查询。由于情况的复杂性,法院的查
封行为也不可能做到件件毫无错误,甚至可以说这些错误是很难绝对避免的。为此,法律赋予了案外人一些具体的救济权利,案外人如果发现自己的财产被错误查
封,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积极提供资料和证据维权,这样既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也是协助法院依法查明了案件事实,有利于法院公正审理案件。
编辑:马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