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10 08:56 来源:找法网
房屋相邻权关系是指房地产相邻各方行使房地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或必要限制。相邻权关系常常引发邻里之家的矛盾,如果因相邻权关系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全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相邻权享有人为了合理行使其权利时,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甲住在一临街巷内,乙是甲的邻居。乙因为要开一家粤菜饭馆,他便安装了一个大型油烟机,油烟机的排口设置在门市大门之上。甲的住房一侧窗户刚好与油烟机相邻。自从乙的饭馆开张后,甲只要打开与油烟机相邻的窗户,家里就全是油烟味儿。甲找到乙商量,乙置之不理,于是,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改建油烟机的排放口,并要求赔偿自己的清洁费1000元。
法院调解无效,经过审理,判决如下:乙排放油烟废气的行为对甲造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当确处理通风、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乙应将油烟机进行改道,同时驳回甲的赔偿请求。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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