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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赔偿惹纠纷 真心调解化矛盾

时间:2020-08-13 16:21 作者: 通讯员 田中强 来源:临渭区司法局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田中强)2020年7月20日,临渭区蔺店镇武家村村民吴某带着母亲张某来到蔺店司法所,说是她母亲骑自行车被同村村民袁某骑电动车碰伤,致其母亲左小腿骨折,后在渭南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5806元,现在袁某拒绝赔偿其母亲医疗费,要求司法所进行调解。

接报后,镇专职调解员老吴第一时间骑上摩托车,到武家村委会了解袁某情况。原来,2020年5月5日,袁某骑电动车在村道行驶路过张某门口时,恰逢张某骑自行车从自家门里出来,不小心碰到袁某电动车上,致张某左小腿骨折,被送到医院治疗。后张某家属到村委会要求村干部调解,要求袁某承担全部医疗费用,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了解清楚纠纷的基本情况,镇专职调解员老吴就多次到袁某家,耐心做其思想工作,并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条文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袁某认识到自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支付张某一部分医疗费,与法与理讲得通,再说,双方都是一村一院的,退一步乡情永在,让三分财去人安,并对袁某解释,这事谁也不愿意发生,但碰到咱自己身上,就要正确面对。话是开心的钥匙。袁某被调解员真心的话语渐渐打动了,答应考虑后再说。

调解员老吴趁热打铁,又马不停蹄来到张某家做其思想工作,指出张某在家门口骑车子上路,应该首先要看看路上是否有人有车,而不是随心所意骑行,造成刹车不灵碰到别人车上,以至于发生事故。并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规定:“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特别是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反复劝说张某,厘清法律责任,指出造成这次交通事故引发的主要责任是张某,张某理应承担主要责任,就是起诉到法院,对方也不可能承担你全部医疗费用,不信可以咨询12348律师;你现在经过合疗报销,总共自费13000元,你们的纠纷已经拖了两个多月了,再拖下去,怨气越大,就会越来越难解决,希望你有个高姿态,给对方少要些,都互相让一步,把这事情早早解决到头,疫情期间,赶紧管好地里的葡萄,卖个好价格是大事,我现在再找对方做工作,看对方能给多少,你看我们说的是否有道理。

    专职调解员通过5天时间的两头奔波,反复做张某和袁某的思想工作, 7月29日,在村部,双方终于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由袁某一次性给付张某医疗费5850元,从此双方再无瓜葛,张某也表示无异议,协议内容现场履行。张某脸上露出了笑容,连声感激,说调解员老吴是咱老百姓的解难人。

编辑: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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