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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嫌非法集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15-10-30 15:43 来源:宝鸡日报 点击量: 次

 国文律师:

5年前某公司因经营困难,经他人介绍向我借款 50万元,该公司当时出具了借据并约定了利息。后听说由于该公司经营越来越差,不断向社会借款,现已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请问,我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我 是否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杨先生


杨先生:

2015年 6月 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5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该《规定》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1年 8月 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故该《规定》是法院目前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的重要依据。该《规定》第 2条和第 5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 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 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 6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 13条又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
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 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 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 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据此,你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要求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应予以立案,立案后,如果有证据证明你的该笔借款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果企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与你 无关或合同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法院就应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对于合同有效性的判断标准,该《规定》要求法院应尊重每一笔借贷案件的具体事实,不能 一刀切,即使相关企业构成集资犯罪,也对民事合同的无效事由严格规定,如果借贷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的无效事 由,则应当从程序与实体方面对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加以保护。借款合同亦有效。                      

国文律师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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