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17:00 来源:临渭检察
7月31日上午,由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李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和以海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在临渭区人民法院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经依法查明
2010年以来,李某甲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渭南市临渭区成立综合服务站和有限公司,吸收李某乙、曹某某、张某某等人为站干,通过口口相传、组织召开年会庆典、举办宴席等宣传方式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通过非法放贷,赚取利息差。为及时收回贷款及高额利息,先后组织社会闲散人员任某某、张某、刘某等人成立收贷队伍,并临时纠集闲散人员侯某、张某、马某等人扩充收贷队伍实力,开始暴力讨债,逐步形成了以李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获得高额利息和不法获利,肆意迫害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原服务站工作人员,有组织的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经依法查明
自2011年起,以海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因为拆迁赔偿,多次直接或者间接纠集海某乙、马某某、刘某某等28人聚集于齐月置业公司在建的华阳时代广场工地附近,采取发放白帽子让冒充回民、车辆封堵东风大街主干道、车辆围堵工地大门、抬放棺材、聚众造势等手段、其中部分人手持洋镐把冲进工地砸坏变电箱、割断电缆等,导致齐月置业华阳时代广场在建工地停工混凝土报废损坏物品损失价值43600元,导致东风大街拥堵达三小时以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临渭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李某甲、李某乙等24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对海某甲、海某乙等28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三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本次两起涉恶案件的一审判决充分体现了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清行动”部署要求做出的积极努力,为全面决胜决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目标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下一步,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扎实有效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确保涉黑涉恶案件在检察环节快捕快诉,办案与行业整治同频共振,圆满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任务,为营造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贡献检察力量和检察智慧。
编辑: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