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21 09:36 来源:临渭普法
3月20日下午,临渭区社区矫正管理局配合蒲城县公安局对在矫社区矫正对象单某涉嫌漏罪进行拘留。
单某2022年4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2年5月13日在临渭区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在对单某监管期间,工作人员经过多次接触排查发现其涉嫌漏罪情况,工作人员督促其自首,后发现其没有自首想法。为防止其发生脱管现象,维护辖区社会安全稳定,社区矫正管理局及时与蒲城县公安局取得联系,20日下午,单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被蒲城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临渭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威慑力,有效遏制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的现象发生。这起因漏罪被刑事拘留案例不仅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向全区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自觉服从监管的警钟,促使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遵纪守法,顺利回归社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编辑: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