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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异地协作 工伤赔偿如愿获得

时间:2016-05-30 11:06 来源:临渭政法网 点击量: 次

曹某某,男1963年4月生,汉族,宝鸡市金台区人,1995年10月5日因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缓,后在渭南某监狱服刑。1997年12月10日在服刑期间发生工伤致右脚四个脚趾粉碎性骨折,2011年1月19日渭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2015年4月15日曹某某被刑满释放,返回家乡。本人出狱后病情复发,需要治疗,请求享受工伤待遇。曹某某因出狱后无业、身有残疾,且疾情复发需要治疗,经济困难,2015年10月16日本人向其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要求给予法律援助,帮其与渭南监狱索要治疗费用。

2015年10月30日临渭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了金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协作函,一并寄来了曹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释放证明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治疗的相关证据等相关材料,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临渭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启动了异地协作机制,直接受理了此案,因案件特殊,中心经综合考虑,安排了经验丰富的刘红涛律师承办该案。援助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对曹某某不能按照社会职工的《工伤保险条例》来赔偿,而应当根据《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来赔偿,经援助律师与渭南某监狱和当事人的反复沟通协调,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赔偿协议,最终曹某某如愿拿到了相应的赔偿,安心返回宝鸡继续治疗。
    法律援助的异地协作机制,减少了当事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异地办案的劳顿,又减少了事发地法律援助机构的异地调查取证的困难,还避免了当事人两头跑路、反复奔波的痛苦,减少了群众的维权成本,一定程度上也节约了法律援助的资源成本,实现了法律援助服务效率的提高。

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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