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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生意酿成大祸端 援助律师真情辩护

时间:2016-07-13 11:09 作者: 特约通讯员 李亚庆 贾增祥 吉姣 来源:渭南政法网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李亚庆 贾增祥 吉姣 )2014年2月始,白某某租用下邽镇某村的一家废弃的屠宰场,雇佣杨某某(已行政处罚)、宋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在此非法制造烟花爆竹,众人分工明确,各司其责,将造好的半成品运往蒲城县兴镇某村何某某的花炮厂进行再加工。自2014年3月以来,双方合力制作未填装火药烟花爆竹的套筒8万余个,已填装烟火药烟花爆竹半成品套筒15万余个,配置好的灰黑色烟火药150余千克。2014年5月4日,白某某经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处,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2月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白某某多年前离异,独自一人生活,现又身陷囹圄,面临刑事处罚,缘于其对法律的无知和对刑罚的恐惧,于是向临渭区法律援助中心看守所工作站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工作站在了解了她的情况后,及时将申请转交中心进行了审批,为其指派了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李改玲律师担任其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李律师接手案件后积极开展庭前准备工作,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以及走访亲朋好友,对案件有了充分的了解,为开庭审理打好了坚持的基础。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为什么是犯罪想不通,对她即将受到的刑事处罚无法接受,情绪很不稳定,援助律师在了解案情的同时,与她进行推心置腹的交流,不断做她的思想工作,给她讲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她面对现实,能正确对待目前的局面,通过律师耐心细致的说服和教育,如亲人般的交流谈心,逐渐消除了她的抵触心理,情绪逐浙平复,态度逐浙好转,使她即使受到刑事处罚也能正确面对以后的改造及今后的人生。

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律师在此基础之上发表意见,其指出:“在客观层面来说,被告人白某某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且其不是老板;从主观方面来说,主观恶性小,被告人白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经过唇枪舌战的法庭辩论,辩护律师提出了具体的量刑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所实行的管理制度,为非法获利,在不具备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情况下,租赁场地,雇佣人员,配置火药,并用于生产烟花爆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白某某以前从事过烟花爆竹的加工,其目的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系初犯,庭后又能主动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持对其从轻处罚之观点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此判决结果,被告人白某某表示接受,愿意积极改造,早日步入正规生活。

本案属于一起较为常见的无资质经营犯罪案件,承办律师竭尽所力争取被告人能够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的同时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使其不断提高法律意识,端正接受处罚的态度,为以后的改造和生活打下了基础。同时通过这个案例告诫社会经营人士:“小生意也有可能触及犯罪,酿成大祸”,必须做一个“懂法、知法、守法、尊法”的好公民。

编辑:艾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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