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28 18:14 来源:临渭检察
近日,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在摸排公益诉讼线索中发现,有人正在农用地上用两台挖掘机挖地取土,现场形成了长约30余米、宽约20米、深约3余米的大土坑,取出的新土堆放在四周。
检察官固定证据后立即联系相关行政机关,经该单位执法人员现场勘查确认该片土地属于耕地。因违法行为人已离开现场,耕地资源被破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临渭区人民检察院遂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单位积极履行职责,加大土地监管力度,依法对破坏耕地资源的的情况作出处理,切实保护好耕地资源。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在附近村组全面排查,找到违法行为人刘某,对刘某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其讲解了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刘某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刘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耕地不是谁想挖就可以挖,当天晚上将取土造成的土坑填平,被破坏的耕地资源得到修复。
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始终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积极与行政机关加强联系,不断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凝聚共识,形成保护公益合力,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文中人名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