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7:11 来源:临渭检察
2022年12月2日,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举行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2021年10月19日11时许,何某某与被害人刘某因经营纠纷发生口角,被害人刘某将何某某推出店外,该行为被路过的何某某儿子张某及店员刘某某等人看到,后双方发生撕打,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用手掐伤刘某的脖子,犯罪嫌疑人张某对刘某进行拳打脚踢,二人造成被害人刘某咽喉部损伤,伤情属轻 伤二级。
该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由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张某经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张某在此次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但由于被害人不愿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的道歉,双方不能达成和解。
为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办理,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利益的双向保护,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首先介绍了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其次介绍了《临渭区人民法院、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高新分局、经开分局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实行赔偿保证金制度的规定(试行)》。该《规定(试行)》旨在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切实解决轻微刑事案件赔偿难的问题,本案也是该《规定(试行)》出合后首次适用到案件办理中。依据该《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愿意并且能足够缴纳赔偿保证金的情况下,对于符合不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五名听证员、一名值班律师经过认真评议,认为该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并且犯罪嫌疑人张某能够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5万元赔偿保证金,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听证员也表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积极能动履职,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利益的双向保护。
编辑:陈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