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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渭法院公开宣判与张淑侠拐卖儿童有关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案(图)

时间:2014-01-27 08:58 来源:渭南政法网 点击量: 次

2014年1月24日上午9时,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对与张淑侠拐卖儿童有关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案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司欣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高文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姚军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王莉免予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1、被告人司欣,身为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助产士,在2013年5月29日、7月16日分别负责为产妇王某某、董某某接生的过程中,听信张淑侠的安排,未能正确履行《助产人员职责》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违反《产房工作制度》和《待产室及分娩室工作制度》及《产妇分娩流程规定》等规章制度,为张淑侠将王某某、董某某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生产的三名婴儿从产房抱出并予以拐卖留下可乘之机。
     2、被告人高文平,自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担任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科主任期间,未能认真履行《产科主任职责》中的有关规定,对产房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检查督促不到位,致使产房工作人员落实规章制度不认真、医护人员违规涂改病历等问题出现;对家属放弃治疗及放弃监管的新生儿,未能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及相关操作管理流程和严格的规章制度,为张淑侠将董某某、王某某等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生产的多名婴儿予以拐卖提供了可乘之机。
     3、被告人姚军民,自2006年2月至2013年11月担任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期间,未能认真履行《副院长岗位职责》中的有关规定,对产房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家属放弃治疗及放弃监管的新生儿,未能制定相关应对措施及规章制度,导致其主管的产科工作人员不能尽职尽责,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为张淑侠将董某某、王某某等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生产的多名婴儿予以拐卖提供了可乘之机。
     4、被告人王莉,自2009年3月至2013年8月担任富平县妇幼保健院院长期间,未能认真履行《院长岗位职责》中的有关规定,对产房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的执行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家属放弃治疗及放弃监管的新生儿,未能督促检查主管负责人及时制定相关应对措施及规章制度,为张淑侠将董某某、王某某等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生产的多名婴儿予以拐卖提供了可乘之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司欣、高文平、姚军民、王莉四人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为张淑侠将多名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出生的新生儿予以拐卖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多名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出生的新生儿被张淑侠拐卖,损害了新生儿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使人民群众对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产生质疑,使国家公立医院的服务信誉严重受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庭审中各被告人均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司欣、高文平、姚军民、王莉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王莉免予刑事处罚。
     近百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和医疗机构代表及社区群众旁听了庭审。

被告人高文平等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一案宣判提纲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文平、司欣、姚军民、王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一审判决已作出,现在宣读判决要点。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司欣,身为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助产士(2011年10月任产房临时负责人),在2013年5月29日、7月16日分别负责为产妇王艳艳、董珊珊接生的过程中,听信张淑侠(另案处理)的安排,未能正确履行《助产人员职责》中规定的“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本科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发生差错事故”之职责,违反《产房工作制度》关于“婴儿出生后按常规进行检查,抱给产妇辨认性别”之规定、违反《待产室及分娩室工作制度》中“正常产在胎儿娩出断脐、清理呼吸道、擦干血迹后,30分钟将婴儿裸体放在母亲胸前,进行母婴皮肤接触……完成30分钟以上母婴皮肤接触后,按常规做好产妇和新生儿的医疗护理工作,经医生检查一切正常后,由护理人员陪同入母婴同室病房休养”之规定及《产妇分娩流程规定》中“产后产妇、新生儿同室观察2小时后,由产房工作人员送出产房,新生儿随产妇一起交病房护士并签字,进入病房管理”之规定,在胎儿娩出后,没有将新生儿抱给产妇辨认性别,没有进行母婴皮肤接触,未对产后新生儿及产妇同室观察,未将产妇和婴儿一同送往病房交给病房护士,为张淑侠将王艳艳、董珊珊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生产的三名婴儿从产房抱出并予以拐卖留下可乘之机。
    被告人高文平,自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担任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科主任期间,未能认真履行《产科主任职责》中规定的“负责制定本科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按期总结汇报工作。督促检查全科人员严格医疗技术操作常规,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之职责,对产房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检查督促不到位,致使产房工作人员落实规章制度不认真、医护人员违规涂改病历等问题出现;对家属放弃治疗及放弃监管的新生儿,未能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及相关操作管理流程和严格的规章制度,为张淑侠将董珊珊、王艳艳等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生产的多名婴儿予以拐卖提供了可乘之机。
    被告人姚军民,自2006年2月至2013年11月担任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分管妇产科、儿科等科室)期间,未能认真履行《副院长岗位职责》中规定的“副院长在其分管工作中,受院长的委托,行使院长有关职权,并对其分管所涉及的职能部门实施领导。督促检查医疗制度、行政工作制度、各岗位职责、医护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之职责,未能尽到主管副院长的职责,对产房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家属放弃治疗及放弃监管的新生儿,未能制定相关应对措施及规章制度,导致其主管的产科工作人员不能尽职尽责,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为张淑侠将董珊珊、王艳艳等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生产的多名婴儿予以拐卖提供了可乘之机。
    被告人王莉,自2009年3月至2013年8月担任富平县妇幼保健院院长期间,未能认真履行《院长岗位职责》中规定的 “认真落实院长负责制,领导和协调全院医疗、业务及行政、总务工作。督促检查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之职责, 对产房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的执行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家属放弃治疗及放弃监管的新生儿,未能督促检查主管负责人及时制定相关应对措施及规章制度,为张淑侠将董珊珊、王艳艳等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生产的多名婴儿予以拐卖提供了可乘之机。
    另查,张淑侠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拐卖多名婴儿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新生儿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而且给该医院的声誉及经济效益造成了严重影响,导致人民群众对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产生质疑,使国家公立医院的服务信誉严重受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且查,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为事业单位法人,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欣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违反产房管理相关制度,未能正确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为张淑侠将多名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出生的新生儿予以拐卖提供了可乘之机,以致张淑侠将多名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出生的新生儿予以拐卖,损害了新生儿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对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产生质疑,使国家公立医院的服务信誉严重受损,从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核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告人高文平、姚军民、王莉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房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检查、落实不到位,对家属放弃治疗及放弃监管的新生儿未能制定相关应对措施及规章制度,其上述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为张淑侠将多名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出生的新生儿予以拐卖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多名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出生的新生儿被张淑侠拐卖,损害了新生儿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使人民群众对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产生质疑,使国家公立医院的服务信誉严重受损,从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核其行为均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妥,对各被告人依法应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姚军民、王莉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姚军民、王莉的行为不构成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之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依法不予采纳。鉴于各被告人在侦审期间均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司欣、高文平、姚军民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莉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高文平的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高文平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其对被告人高文平免予刑事处罚之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高文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检查督促不到位,导致产科管理混乱,致使张淑侠将多名新生儿予以拐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不符合法律关于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故该辩护观点依法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司欣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
    二、被告人高文平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姚军民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莉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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