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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新娘也能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时间:2014-12-17 18:38 来源:渭南新闻网 点击量: 次

编辑同志:

因为家住山区,不仅交通闭塞而且经济落后,我儿子虽年已37岁,但却仍是光棍一个。一年前,三名人贩子带来一名李姓妇女,我儿子东拼西凑到5万元现金买下后,便开始与李某同居生活。平时,我儿子除不让李某与家人联系和外出外,有什么好吃好穿的都尽可能满足李某,甚至李某是否愿意干活,都是由她自己决定,根本没有打骂、虐待过她,即一直待她不错。不料,即便如此,我儿子近日仍被法院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到底是为什么?

读者:李小芬

李小芬读者:

的确,你儿子已经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该罪是指以建立婚姻家庭关系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的行为。你儿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你儿子是将李某作为商品来购买,使得李某无论是否愿意,都被当作“物”来对待,从而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和婚姻自由。另一方面,收买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他人拐卖的妇女。你儿子以5万元现金将李某买下,并一厢情愿地与之同居生活,组成“家庭”,无疑与之吻合。再一方面,你儿子明知李某是人贩子拐卖的妇女,明知自己的行违法却我行我素,明显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第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20条规定:“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3)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4)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5)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6)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被追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愿意让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将被收买儿童送回其家庭,或者将被收买妇女、儿童交给公安、民政、妇联等机关、组织,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即虽然你儿子没有打骂、虐待过李某,甚至一直待她不错,但其不让李某与家人联系和外出的行为,已经表明与第(1)项相符,即违背李某意愿,阻碍李某回家。

(作者 廖春梅)

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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